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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7-07-28  作者/来源:  阅读:  

             一、法律援助对象

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特困职工(含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经援助中心审查认定应当给予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形式

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拟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法律援助程序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四)援助中心审查认定,予以援助。

主办:麻城市总工会  
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电话:0713-29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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